(市交通局日交发[200l]82号文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客运秩序,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客运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 第三条道路客运期限经营系指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给经营者的经营期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为道路客运期限经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凡车籍为日照市的营运客车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经营期限的核定
第六条经营期限核定范围为经审核合格的由我市道路客运业户经营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 第七条经营期限的核定标准 (一)客运班车(含旅游客车) 1、高级客车(系指按JT/T325-1997标准核定的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大、中、小型客车),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2、中级客车(系指按JT/325-1997标准核定的中级大、中、小型客车),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3、普通客车(系指按JT/325-1997标准核定的普通大、中、小型客车),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二)出租汽车 1、豪华型轿车(发动机排气量在2000cc以上[含],双空调、高级音响且具有排气净化设备),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2、标准型轿车(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以上[含],双空调、高级音响),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 3、普通型轿车(发动机排气量在1600cc以下)、微型(四座以下)轿车、面包车,其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客运车辆的经营期限,随营运手续一并核定,其经营期限从领取《道路运输证》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期限统一打印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具体字样为:经营期限从****年*月*日起,最长不超过****年*月*日。 第十条经营期限内,经批准调整、易主、更新、变更承包人,经营期限为:普通客车=4年-累计核减时间;中级客车=6年-累计核减时间;高级客车=8年-累计核减时间。 第十一条经营期限期满后,经营者可重新申请,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及产业政策重新审核,经营期限内被核减经营期限累计一年(含)以上的除外。 第十二条经营期限内被核减经营期限累计超过一年(含)以上的,不得办理更新。
第三章经营期限管理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政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车辆经营期限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在经营期限内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日照市客运出租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道路客运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受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考 评记分的,核减经营期限:考评记分每累计10分为一档次核减经营期限2个月;每受到一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核减经营期限2个月;被新闻单位曝光,经查属实的每次核减经营期限5个月;特别恶劣的按第十六条第6款处理。 第十五条经营期限内,累计核减经营期限一年(含)以上的,期满后收回该业户经营权,确需保留班次的,由市级运政管理机构重新安排,或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原经营者无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期限废止。 1、客运业户违法犯罪的; 2、发生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一般事故死亡2人以上的; 3、无故停运超过三个月(含)的; 4、车辆达到报废期或未达到报废期而车辆不能正常营运的; 5、未经运管机构批准擅自更新、易主、变更承包人的; 6、情节特别恶劣被新闻单位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7、煽动停运或无正当理由违反《信访条例》参与集体上访滋事的。 第十七条营运客车受到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表彰的奖励经营期限:县级每次奖励1个月,市级每次奖励2个月,省级以上每次奖励4个月。 营运客车被评为优质服务(标兵、红旗、示范)车的,市级奖励2个月,省级奖励3个月。 收到表扬信、锦旗经查属实的,每次记5分,满10分奖励1个月。 第十八条被核减或奖励经营期限的,由实施单位填写《日照市营运客车经营期限核减审批表》或《日照市营运客车经营期限奖励审批表》,报市级运管机构核准后装入单车档案,次年审验时重新打印《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的经营期限。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原日照市交通委员会日交发[1999123号《关于实行道路客运班车、出租汽车期限经营制度的通知》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日照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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