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四)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以上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