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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经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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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论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申请人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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