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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客运运营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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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 
 
(一)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以下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购车规则:
  应先申请后购置。
(三)审办程序: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收费标准:
  收取工本费26元。
(五)经营线路审批程序:
  1、线路申请的受理。车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经营者客运班线的申请,发放《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审批表》,并告知填写要求。
  2、客运班线审批办法。
(1)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规定的职权负责客运班线的审批。
(2)客运班线的审批实行定期集体审批制度。
  3、客运班线审批权限
(1)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县内客运班线的审批。
(2)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县际客运班线的审批。
(3)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地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地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4)交通部负责省际间客运班线的审批。除省际间重点客运班线外,省际间一般客运班线和省际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可授权相关的两个省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商审批。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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