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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创建日期:2021-05-21 17:10:02  发布者:管理员

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以及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日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理机构交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和各区县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本市承办的,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以及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单位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办理工作责任人、责任机构,建立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完善办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考核。对市人大和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认真研究办理。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所提建议和提案,需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由大会工作机构转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批交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办理;闭会期间所提建议、提案,需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