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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文件


日政发[200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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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日照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条例》和《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及市域范围内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实施“绿线”管理,明确界定各类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并对“绿线”控制制度实施“绿章”(“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专用章”)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及行使管理时,都须签盖“绿章”,以保证绿线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各类城市绿化用地范围的控制线,也是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详细规划和现状地形图中界定各类城市绿化用地的周边线。城市各类绿化用地涵盖了城市所有绿地类型,既包括公园、街头绿地、居民区绿地、防护林带等,也包括了单位庭院绿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绿线可以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两种情况,对现状绿线来说,它是一个保护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对规划绿线来说,它是一个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
第三条 日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中心城市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市重点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全市范围内占地面积2公顷以上城市绿地及其他市属工程项目,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加盖“日照市城市绿化规划审批管理专用章”;各区县按照各自的职责和范围,负责本辖区的绿化审批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审批。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定草案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草案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
(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河塘、鱼池、湖泊、山坡、河道、海岸线、林地或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划的保护范围等;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绿化“绿线”与建筑“红线”具有同等的地位,都是城市建设管理的“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违反和侵犯。界定为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用变相的方式改作用地,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七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修剪、侵占、损坏和挖掘。
第八条 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及其构筑物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九条 任何改造、改建、扩建、新建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建设绿地,不得损坏绿化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在城市绿线内现有的房屋不得参与房改或出售,房产、房改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房改等有关手续,对在控制区内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出确有困难的,应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许可证前,必须在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用地范围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的同时,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绿线”图和设计条件及要求,认真搞好绿化规划方案。绿化规划方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发放“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并在申报图纸图签处加盖“绿章”后,方可到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许可手续,未通过审查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必须同时审报绿化施工图纸,不经审查通过,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配套绿化必须同时验收合格,方可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并投入使用。同时,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绿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变更绿化设计和无资质绿化施工行为。
在控制区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改变其用地性质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种植;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擅自挖山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
(六)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其补充种植,并处以3-5倍苗木补偿费。
(一)擅自移植树木的;
(二)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的;
(三)损毁花、木、绿化植被的;
(四)损毁绿化设施的;
(五)距林木2米范围内挖坑取土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赔偿损失。
(一)占用、征用和损毁绿地的;
(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改正,并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拆除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六条 破坏绿地、树木及其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致使绿地、树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城市管理 绿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日照军分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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